无纸化申报后,纸质资料不用留存了吗?
不是。
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。无纸化申报主要是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申报电子数据;按原申报要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,仍需由出口企业留存备查。
因此,企业不能把“无纸化”理解为“无需整理和保存纸质资料”。财务人员应将申报表、出口业务凭证及备案单证按出口货物对应归档,并记录实际存放位置,方便税务机关核查。
需要留存、备案哪些单证?
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15日内,将所申报货物的下列单证,按照申报出口货物的顺序整理并填写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》,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:
- 外贸企业的购货合同;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,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;
- 出口货物装货单;
-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,包括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铁路运单、货物承运人出具的承运单据、邮政收据,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。
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时,可以使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办理备案。
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,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定办理单证备案。
企业应怎样核对归档?
- 按每一批申报出口货物核对购货合同、装货单和运输单据,确认合同主体、货物、数量及运输信息能够相互对应。
- 检查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》的单证顺序是否与申报出口货物的顺序一致,并明确填写单证存放地点。
- 将无纸化申报所需的纸质凭证、申报表与备案单证一并留存,避免只保存电子文件而缺少原始纸质资料。
-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,不得擅自损毁;除另有规定外,保存期为5年。
视同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提供修理、修配劳务,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。